中新网昆明8月30日电 (记者 顾一航)云南省人大常委会30日发布,《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云南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严重的表现形式。目前,中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主要是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预防职务犯罪统一立法及配套制度。由于法律缺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健全、工作不规范等问题。 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江普生表示:“该《条例》的颁布,通过地方立法为云南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对于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建设和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有重要意义。” 此次出台的《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共5章33条,包括总则、预防职责、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章节,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针、原则和方式 《条例》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规定“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各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统计检查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开展本单位的内部预防”,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解决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人干事”的问题。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和审计机关被确定为该《条例》的执法主体。《条例》规定了上述执法主体的工作职责,有利于落实“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 此外,《条例》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预防职责及接受监督的义务;完善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执法措施与法律责任;并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纳入条例参照执行范围。(完) 标签:云南省 预防 职务 人民团体 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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